【案例分析】包含地名的商标标识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的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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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商标局于2017年11月7日驳回了“那慕尔流程工业自动化技术协会”(简称为NAMUR)第G1326565号商标的申请。驳回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二款,驳回理由是:NAMUR是公众熟知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且该商标易使公众对其他商品或服务产地产生误认。

复审策略:

 由于申请人那慕尔流程工业自动化技术协会简称为NAMUR,是国际领先的自动化领域的用户协会,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经详细研究与讨论,申新团队整理得出以下复审策略:

       1、申请商标在华使用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连同其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能够体现出鲜明的特色,显著性较强。基于申请人在国内外的长期使用的客观事实,申请商标已经取得了明显有别于地名的第二含义,相关公众不易将其当做地名进行识别。

      2 、Namur本身作为外国城市地名在中国的知晓度较低,不至于使中国消费者因为地名而产生商品来源的误认。

      3 、 NAMUR文字仅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申请商标图样整体还包含其他构成要素,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显著独特含义。

复审决定:

商评委认为:目前尚无证据可以认定“NAMUR”为中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关公众亦不易将其当做地名进行识别,不致因为申请商标文字本身而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本案不能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短评:

通常来说,地名商标想要克服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二款的驳回,申请人应当举证地名商标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要求较为苛刻、操作难度相当高。因此之故,此类驳回复审案件最终得以成功克服驳回的案例,少之又少。

首先,基于搜索引擎关于“NAMUR”的检索结果可知,NAMUR被作为申请人所申请商标的“NAMUR年会”的频次、强度,要远高于Namur被作为外国地名来使用——因此,这正面反映了Namur作为地名为中国公众知晓的程度较低,反之作为申请商标为中国公众知晓的程度较高。与此同时,申请商标已在欧盟获准注册,且在美国商标局的临时驳回通知上,并未因申请商标是地名而被驳回。由此可见,在欧美国家,Namur本身作为地名而被公众熟知的情况并不存在,遑论万里之外的我国。

其次,申新律师团队提供了大量有关申请商标在华使用、并享有知名度的书面证据,结合申请人实际使用该标识的方式、业内对于NAMUR商业标识的认知度,以此证明申请商标的确获得了其他含义,且并未有发生中国公众将其仅作为外国地名来识别的情形。

最后,申新律师团队特别提醒商评委审查员注意,申请人那慕尔流程工业自动化技术协会本身简称为NAMUR,故而其并非是从外国地名的角度来创造此一商标标识。再者,申请商标整体标识当中,除了文字部分NAMUR,另有一个恰似电子元器件符号的图形部分,对应了申请人那慕尔流程工业自动化技术协会的业务内容和组织宗旨。故而,申请商标整体式确实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显著独特含义。

除此之外,申新律师团队还针对申请人所述行业的特点、本案所对应相关公众(工程师、技术研究人员、学术研究人员等)的认知能力、业内龙头企业对申请商标的联合使用、其他类似在先可参考案例等角度,作出了充分的、有力的论证。

2019年8月23日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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