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如何以缺乏显著性来操作商标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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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

商品

线,棉线和棉纱,麻线和纱,缝纫线和纱,精纺羊毛,精纺棉,毛线和粗纺毛线,纺织线和纱,线,开司米

 

案情回顾

商标持有人:溢达企业有限公司

在2010年11月4日,第23类“线,棉线和棉纱,麻线和纱,缝纫线和纱,精纺羊毛,精纺棉,毛线和粗纺毛线,纺织线和纱,线,开司米”的商品上申请了争议商标。

同行业经营者:美国奥查德纱线有限公司(ORCHARD YARN AND THREAD COMPANY, INC.)委托申新团队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申新律师团队结合对案情的分析与证据的固定,确定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HOME SPUN”一词的中文含义即为“家纺、手织物”,而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是纱管,即在纺织中用来固定纱线的道具,与争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因此缺乏显著性特征。

无效宣告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为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无效。

无效宣告裁定

商评委认为:虽然争议商标包含了文字”ESQUEL SPECIALTY SPINNING”,但鉴于整体而言,”Home Spun及图”在争议商标整体中占据绝大部分比例,故其主要识别部分仍为”Home Spun及图”。一般而言,”Home Spun”易被相关识别为具有“手织物”之义,该词汇为纺织行业的常用词汇。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表现为纺线设计图,其系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纱、线等商品的描述性图形。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评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亦会影响同业经营者对于”Home Spun”这一词汇的正常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同样支持了申新律师团队的理由与主张,认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要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具体分析,”Home Spun”在汉语中主要译意味“手织物”、“家纺”,与其所核定使用的“纱、线、棉线和棉纱、纺织线和纱”等商品联系密切,纺锤图形亦属于此类商品通用的描述性图形。故”Home Spun及纺锤图形”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不易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亦可妨碍同业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申新点评

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的要求,体现在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则从反面,即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角度进一步对第九条的要求作了明确。

其中商标的“显著特征”,也称“显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数字、颜色或其他构成要素,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具体到本案,申新律师团队提交了多项证据以支持主张,其中核心证据为金山词霸、有道词典等各类翻译平台与软件上针对”homespun”一词的查询结果,也是最终被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采纳的关键证据。

申新律师认为,不管是争议商标主要部分的文字部分还是图形,都是纺织类产品领域的生产或服务提供者所共用的,无法起到识别类似商品上不同生产或服务的提供者这一核心功能。若允许某一生产或服务提供者就商品通用图形以及直接表现商品用途的词汇作为商标而独占使用,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极其不公平的!

2019年8月23日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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